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1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秋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台雲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