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坤衛、利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明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吳坤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景安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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