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5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萬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升有限公司即富升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榮華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