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6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 代 理 人 張東揚律師 代 理 人 林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匯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孟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