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即DIMERCO EXPRESS
- 即債務人
- (MALAYSIA) SDN. BHD.
- 法定代理人
- 錢堯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馬來西亞商全亞洲航空長途運輸有限公司AIRASIA
- 即債務人
- X BERHAD
- 法定代理人
- 劉小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育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賢
一、債務人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即DIMERCO EXPRESS (MALAYSIA) SDN . BHD .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馬來西亞商全亞洲航空長途運輸有限公司AIRASIA XBERHAD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永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前四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