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聲 請 人 食家安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票據號碼為WYAA5392785 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及通知人固為聲請人,惟聲請人於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欄位中既記載系爭支票用掛號寄出已投遞成功等語,並於本院以公務電話查詢時自承受款人表示確為受款人所遺失等情,足認系爭支票業已交付受款人而由受款人取得票據權利,聲請人自非得為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