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86號
- 聲請人
- 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要之,票據遺失因而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者,以票據遺失時之權利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人以附件所示之票據(下稱系爭票據)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系爭票據發票人為合作金庫銀行南港分行,受款人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下稱慈濟醫院)。就系爭票據遺失之經過,聲請人載為「受款人不慎遺失,並請付款人代為申請」(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如果無訛,系爭票據應係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亞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南港分行購買系爭票據後,交付予受款人慈濟醫院,而慈濟醫院不慎遺失。是系爭票據遺失時之票據權利人,應係慈濟醫院,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即應為慈濟醫院,而非基亞公司。又慈濟醫院倘若確實請基亞公司代為申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通知人」即應為慈濟醫院或表明代理之旨,然聲請人提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其上所載通知人卻係基亞公司,難認其所陳屬實(所提證據與所陳不符、矛盾)。綜上,聲請人基亞公司就本件聲請提出之證據,無從釋明其何以有聲請權。準此,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