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8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86號

聲請人
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要之,票據遺失因而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者,以票據遺失時之權利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人以附件所示之票據(下稱系爭票據)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系爭票據發票人為合作金庫銀行南港分行,受款人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下稱慈濟醫院)。就系爭票據遺失之經過,聲請人載為「受款人不慎遺失,並請付款人代為申請」(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如果無訛,系爭票據應係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亞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南港分行購買系爭票據後,交付予受款人慈濟醫院,而慈濟醫院不慎遺失。是系爭票據遺失時之票據權利人,應係慈濟醫院,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即應為慈濟醫院,而非基亞公司。又慈濟醫院倘若確實請基亞公司代為申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通知人」即應為慈濟醫院或表明代理之旨,然聲請人提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其上所載通知人卻係基亞公司,難認其所陳屬實(所提證據與所陳不符、矛盾)。綜上,聲請人基亞公司就本件聲請提出之證據,無從釋明其何以有聲請權。準此,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