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香港商HONGKONG JOYRICH INVESTMENTS LIMITED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21號聲 請 人 香港商HONGKONG JOYRICH INVESTMENT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江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