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22號
- 聲請人
- 台灣吉普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天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522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吉普森股份有限公│3,589,316元 │0879188 │105年6月25日 ││ │貝賀名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