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8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81號

聲請人
建億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已簽名或蓋章之票據,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及金額或欠缺其中之一而遺失時,不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公示催告(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三)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票據號碼0005387 至0005400 之票據,因遺失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