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柏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柏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立捷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慶圖、陳嘉鴻聲請拍賣抵押物,惟本院於民國 105年10月13日所為105 年度司拍字第308 號裁定就債務人陳慶圖部分僅記載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義務人為陳嘉鴻、債務人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包含「陳慶圖」個人,是「陳慶圖」個人既非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列之債務人,自無將其列入裁定當事人欄之必要,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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