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06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玖昌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靜惠 人 相 對 人 凌敬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 、2 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05 年度司票字第1506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 │ ├─┼───────────┼───────────┼───────────┼───────────┤ │1 │104年9月21日 │5,796,000元 │105年2月24日 │105年2月24日 │ └─┴───────────┴───────────┴───────────┴───────────┘ ┌───────────────────────────────────────────────────┐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05 年度司票字第1506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 │103年9月24日 │4,583,800元 │2,358,000元 │105年2月24日 │105年2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