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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3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385號

聲請人
岱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秀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榮樹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一定之金額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一定之金額,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一定之金額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余榮樹簽發之本票1 紙,其金額未記載,惟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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