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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6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65號

聲請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文嘉即金來旺商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鄭文嘉即金來旺商行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鄭文嘉即金來旺商行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04 年9 月13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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