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藍文良
- 相對人
- 熊信營造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卓秀貞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郭育志即郭榮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62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8,850 元,一審應納裁判費為24,562元,是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