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0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9號

聲請人
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長鴻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相對人
黃金龍即黃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聲請人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易賢」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傳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