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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陳鵬宇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成正資訊有限公司賴正哲陳清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成正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宇 相 對 人 賴正哲 相 對 人 陳清旭 上列當事人就本院104年度存字第94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九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拾萬肆紙﹙存號號碼:UA七○○九三三五至三八﹚,合計肆拾萬元,准以同額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29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以如主文所示之聯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並經本院104年度存字第94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前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民事裁定等影本無誤,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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