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代 理 人 林繼恆律師 陳姵君律師 高振格律師 相 對 人 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肇嘉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一八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840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124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18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2 年3 月30日由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概括承受除保留資產、保留負債以外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3 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在案。茲因聲請人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本院103 年度司聲字第459 號、104 年度事聲字第24號),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3 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本院通知行使權利裁定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553 號、99年度存字第1181號等相關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5 月5 日北院木文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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