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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3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30號

聲請人
群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斌
相對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及理由二中關於「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七○四三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七○四三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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