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39號聲 請 人 劉枝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訴訟事件即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62 號判決主文第2 項即載明:「訴訟費用新臺幣45萬2,000 元由被告負擔」,且相對人即被告於提起上訴後,復撤回上訴,則上開事件即告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案卷查核屬實,故無再予確定數額之必要。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