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39號
- 聲請人
- 劉枝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訴訟事件即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62 號判決主文第2 項即載明:「訴訟費用新臺幣45萬2,000 元由被告負擔」,且相對人即被告於提起上訴後,復撤回上訴,則上開事件即告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案卷查核屬實,故無再予確定數額之必要。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