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57號聲 請 人 張淑華 張榮輝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公同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公同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13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471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查,「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甚詳,此乃提起抗告之必備程式,聲請人雖因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經當庭諭知裁定內容而提起抗告,因抗告有理由而經最高法院廢棄原裁定而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為審核應繳納之訴訟費用。惟該部分抗告費係屬第二審訴訟費用,本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聲請人負擔,已如前述。核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抗告費亦屬本件裁判費,自應由聲請人負擔,且其抗告費用數額1,000 元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且已由聲請人繳納,自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