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4號
- 原告
- 美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瑜紋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