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34號原 告 王素珍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王明生 王莉美 王斐惠 高曉鈴 高景翎 羅懷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王秀卿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丙○○、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繼承人王秀卿前於民國102 年2 月28日死亡,王秀卿並無配偶子女,其父母、大姊王碧玉於繼承開始前均已過世,繼承人為其餘兄弟姊妹即王蘭、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4 人,應繼分各均為四分之一,復依民法第1223條第3 款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各均為應繼分之三分之一,即遺產之十二分之一。又王蘭前於91年8 月26日離婚,嗣於102 年7 月16日死亡,王蘭應繼承之遺產,則由其子女即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被告庚○○再轉繼承。 (二)王秀卿生前立有自書遺囑,內容略以:「…本人將身後財產分配如下:1.現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正給甲○○。2.其餘包括現金、動產、不動產、定存、有價證券皆給丙○○。但丙○○必須每約支付給吾姐王蘭新臺幣每月參仟元正。現有房子淡水區長興街26巷21號姪女王宇婕、曹譽齡、曹子凡、曹城英得無條件居住…」等語,前開遺囑內容已侵害被告丙○○以外之繼承人之特留分,原告及其他繼承人爰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三)王秀卿遺產如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清單所示,惟其中生前贈與及保險給付並非應繼遺產,應予扣除。又被告丙○○支出王秀卿之喪葬費、稅費等繼承費用,合計支出新臺幣(下同)397,040 元,得予扣還。茲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訴請分割王秀卿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如起訴狀附件三所示(卷第32-34 頁)。 二、被告之主張: (一)被告丙○○部分:系爭遺囑前由被告丙○○保管,於本件訴訟前交予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丙○○有支出繼承費用397,040 元,請求自遺產扣還。被告丙○○有按遺囑每月付錢給王蘭,另陸續資助被告甲○○72萬元。同意其他繼承人取得特留分,同意原告主張之遺產分割方式。 (二)被告甲○○部分:對於被告丙○○支出繼承費用397,040 元不爭執,同意系爭遺囑分配方式,但主張特留分;又被繼承人王秀卿係自被告甲○○之女兒連婕婷名下房屋跳樓自殺,受有房屋貶值等損失,請求分得200 萬元。 (三)被告庚○○部分:對於系爭遺囑及被告丙○○支出繼承費用397,040 元不爭執,但主張特留分。 (四)被告丁○○、己○○、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繼承人王秀卿於102 年2 月28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兄弟姊妹即王蘭、原告、被告甲○○、被告丙○○,其等應繼分各均為四分之一,特留分各均為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二)王蘭於102 年7 月16日死亡,所繼承王秀卿之遺產,由其子女即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被告庚○○再轉繼承。 (三)王秀卿遺產範圍如起訴狀附件三,編號1 所示房屋權利範圍應為全部(卷第32-34 頁)。 (四)王秀卿立有如起訴狀原證二所示之遺囑(卷第19-1頁)。(五)被告丙○○有支出繼承費用397,040 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繼承人王秀卿之遺囑效力: 1.所謂遺囑,係遺囑人以法定方式表示其最後意思,而於其死後發生去律上效力之行為,乃遺囑人單方面定其死後法律關係(尤其財產關係)之意思表示。次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定有明文。 2.觀諸系爭遺囑全文,係由被繼承人王秀卿親自書寫,並於簽名蓋章後,親自寫上日期,符合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之法定方式,自屬有效。 (二)被繼承人王秀卿之遺產應如何分割? 1.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又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如被繼承人以遺囑為應繼分之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等與遺贈同視之死因處分,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該繼承人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本件王蘭、原告、被告甲○○、被告丙○○均為被繼承人王秀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其法定應繼分均為四分之一,復依民法第1223條第1 款規定,其特留分均為王秀卿遺產之十二分之一。又王蘭於102 年7 月16日死亡,由其子女即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被告庚○○再轉繼承,特留分各均為四十八分之一。參酌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扣除生前贈與及保險給付後,王秀卿遺產總額為9,764,666 元,惟王秀卿以遺囑將現金30萬元分配予被告甲○○,其餘現金、動產、不動產、定存、有價證券皆分配予被告丙○○,確已侵害原告、王蘭之繼承人即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被告庚○○、被告甲○○之特留分甚明。而原告、被告甲○○、被告庚○○均表示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被告丙○○就此亦不爭執(卷第96頁),此部分自堪採認。 2.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適用前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己○○、戊○○雖未到庭或具狀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惟被告丙○○已表示同意其他繼承人取得特留分(卷第96頁),且如依遺囑所示方式分配確有失公平。本院斟酌上情,爰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由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對被告丙○○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3.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王秀卿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在分割遺產前,兩造對於該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兩造既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且該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4.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第74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5.本院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共有人之利益,及兩造對於原告關於先自遺產扣還被告丙○○支出之繼承費用,再由被告甲○○取得遺贈30萬元,所餘遺產由原告、被告甲○○、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被告庚○○各均按特留分比例取得,其餘均由被告丙○○取得之主張均未爭執等情,認以由原告主張之方式分割遺產,應屬適當。原告雖主張自附表一編號3-5 所示之存款扣還被告丙○○支出繼承費用、扣除被告甲○○所得遺贈,惟為便於計算,本院爰調整自如附表一編號4 、6 所示之存款扣還或扣除。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均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判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至於被告甲○○表示被繼承人王秀卿係自被告甲○○之女兒連婕婷名下房屋跳樓自殺,受有房屋貶值等損失,請求分得200 萬元部分。經查:王秀卿前自連婕婷名下房屋跳樓自殺一節,有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卷第115-133 頁、第149-152 頁),固屬真實。惟該房屋所有權人連婕婷並非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且縱然連婕婷因王秀卿跳樓自殺一事受有損失,是否請求賠償,亦屬連婕婷另得斟酌行使之權利,與本件分割遺產事件無涉。又被告甲○○前於105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希望王秀卿賠償部分同意另行處理,及於105 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不想再討論此事,請法院依法處理等語(卷第96頁、第155 頁)。是故,此部分不在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審理範圍,一併說明。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繼承所得之金額比例負擔之,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家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雅珍 附表一: ┌──┬────────────┬─────┬──────┐ │編號│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或│分割方法 │ │ │ │金額或股數│ │ ├──┼────────────┼─────┼──────┤ │ 1 │新北市淡水區長興段396 地│2/3 │原物分割,由│ │ │號土地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割為分別共有│ │ │ │ │。 │ ├──┼────────────┼─────┼──────┤ │ 2 │新北市淡水區長興街26巷21│全部 │原物分割,由│ │ │號房屋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割為分別共有│ │ │ │ │。 │ ├──┼────────────┼─────┼──────┤ │ 3 │兆豐銀行活存 │71,161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4 │淡水中興郵局活存 │467,271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先│ │ │ │ │扣還被告王莉│ │ │ │ │美支出繼承費│ │ │ │ │用397,040 元│ │ │ │ │後,餘額由兩│ │ │ │ │造按附表二所│ │ │ │ │示之比例分配│ │ │ │ │。 │ ├──┼────────────┼─────┼──────┤ │ 5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活存 │267,886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6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定存 │300,000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先│ │ │ │ │由被告甲○○│ │ │ │ │取得遺贈30萬│ │ │ │ │元後,餘額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266,873 元│左列存款及衍│ │ │活存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8 │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活存│3,560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9 │華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活存│8,858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10 │合作金庫銀行活存 │552,265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11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活存 │325,194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12 │國泰世華銀行淡水分行活存│209,264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13 │合作金庫銀行定存 │200,000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14 │合作金庫銀行定存 │400,000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15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350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16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1,486股 │左列股票及衍│ │ │司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17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4,840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18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278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19 │互盛電 │2,402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0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309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1 │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74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2 │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59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3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2,292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4 │佰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3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5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310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6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6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7 │鎰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842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8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3,004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9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18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30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91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31 │寶華 │59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微笑星球親子文化藝術有限│ │左列權利由兩│ │ 32 │公司出資額2,700,000元 │ │造按附表二所│ │ │ │ │示之比例分配│ │ │ │ │。 │ ├──┼────────────┼─────┼──────┤ │ 33 │興達 │127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34 │華新電纜 │6,255 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35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30股 │左列股票及衍│ │ │社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36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052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37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500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38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358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39 │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108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0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3,108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1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6,533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2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130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3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322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4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863 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5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513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6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6,121股 │左列股票及衍│ │ │公司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7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4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8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62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9 │臺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60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50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4,804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51 │華隆 │1,035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52 │福元基金 │1,197.4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53 │宏達電 │1,000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54 │典範 │5,125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55 │寶祥實業 │658 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56 │中國力霸 │1,146 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57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50 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58 │現金 │50,000元 │由兩造按附表│ │ │ │ │二所示之比例│ │ │ │ │分配。 │ └──┴────────────┴─────┴──────┘ 附表二:兩造分配遺產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 │姓名 │兩造分配遺│ │ │產及訴訟費│ │ │用分擔比例│ ├─────┼─────┤ │乙○○ │1/12 │ ├─────┼─────┤ │甲○○ │1/12 │ ├─────┼─────┤ │丙○○ │9/12 │ ├─────┼─────┤ │丁○○ │1/48 │ ├─────┼─────┤ │己○○ │1/48 │ ├─────┼─────┤ │戊○○ │1/48 │ ├─────┼─────┤ │庚○○ │1/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