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52號上 訴 人 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景桓 被上訴人 蔡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4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4 年度湖小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次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36 條之24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規定甚明。亦即其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如何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稱:⑴本案原告為一抹微笑工作室,判決結果卻為蔡佳樺,明顯不符。⑵原告華娜從未出庭,其程序瑕疵視同放棄本案之指控。⑶上訴人與華娜從未有任何委託設計logo之採購合約或口頭承諾。⑷被上訴人無從證明上訴人已驗收通過並採用被上訴人交付之產品。⑸原審採信未具備授權書之代表人之片面證詞,明顯不公平公正。⑹原審片面採信被上訴人代表之證詞,判決結果亦非原告。為此提起上訴等語。並聲明:㈠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上訴人所執前開上訴理由,均係就原審所為事實認定、證據取捨之範疇加以爭執,而其上訴狀內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究竟有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處,亦未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或司法院解釋、最高法院之判例,復未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