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林大為
- 法定代理人鍾國艷、李英慈
- 原告江山豪景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艷 訴訟代理人 黃喻麟 李萬全 被 告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慈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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