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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號

原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向偉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被告
鉅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偉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鉅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1 樓」之記載,應更正「鉅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2 樓。通訊地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1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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