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號
- 原告
-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向偉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淑英律師
- 被告
- 鉅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大偉
- 訴訟代理人
- 蘇明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鉅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1 樓」之記載,應更正「鉅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2 樓。通訊地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1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