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繹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滄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 萬6,5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4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