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1號原 告 禾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明文 被 告 王薇婷即巨廣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巨廣室內裝修工程行」為獨資事業,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見本院卷第91頁),是事業與代表人之人格實屬同一,爰逕將起訴狀關於被告之記載更正如前揭當事人欄所列,先此敘明。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本件工程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依兩造間契約第25條第1 款約定,乃合意由承攬標的物所在地(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7 樓)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3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