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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2號

原告
可堤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誠斌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被告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澄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就系爭採購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採購合約書第14條可稽(本院卷第1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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