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劉瓊雯
- 當事人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7號上 訴 人 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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