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8號
- 原告
- 許明玉即鑫宇科技工程行
- 原告
- 上等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清吉
- 原告
- 明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朝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仁聰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桓文律師
- 被告
-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守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給排水工程契約第17條第2 項、消防水系統工程( 運動/ 卡丁/ 地下室) 契約第17條第2 項、消防電工程第17條第2 項、消防水系統工程( 商場) 契約第17條第2 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