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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仁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榮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8,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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