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6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力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默克先進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叁仟捌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