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力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默克先進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叁仟捌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