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吳黃玉枝即龍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上訴人 邱鈺惠即利昇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