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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

債務人
蔡明麗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3 年2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
  (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自103 年2 月起迄
  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證券帳戶
  (集保帳戶)自103 年2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
  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
  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提出現住所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第一類、全部),並說
  明每月應繳房貸金額若干、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其租金
  及水電等相關居住費用是否按居住人數平攤?如否,其理由為
  何?
5.說明債務人、配偶、子女自103 年2 月起迄今是否定期領取社
  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
  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
  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
  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6.提出全球人壽、國泰人壽以外,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
  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
  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
  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7.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債務人父母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
  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
  單影本),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
  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
  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8.提出債務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9.說明債務人父母親之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
  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
  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一
  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
10. 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11. 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等)。
12.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3. 債務人曾任豪運汽車有限公司股東,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
    登記事項表、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
    股東身分申請),並說明債務人之出資額若干。
14. 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 之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
    人使用?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及估價單。如已報廢或註銷,
    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5. 據債務人陳報,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收入僅為4 萬餘元,然必
    要支出卻高達267 萬餘元,其支出款項之來源為何?債務人
    是否確實有支出?
16. 提出債務人對林伯紹、盈福股份有限公司、成為企業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鍾順益、許惠智、何翠薇、黃梅英、林妹
    莉、鄭頌馨、吳建宏、梁秀瑛積欠債務之證明文件(如借據
    、票據、匯款單等)。
17. 說明債務人於102 年間將不動產過戶予黃郁晴指定之人之原
    因?是否有取得價金?當時向銀行貸款後,其貸款金額、資
    金流向及用途、繳納房貸之人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及不動產之異動索引。又債務人於104 年間要求黃郁晴將不
    動產過戶予莊書瑋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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