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債 務 人 林映沁 代 理 人 何乃隆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報債務人名下合作金庫存簿內103 年領取之就保給付來源並說明有無列入聲請前二年收入數額中。 2.說明債務人於103 年度於翼酷情智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市場研究有限公司、模範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精實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明略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尼爾森行銷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天堂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益普索市場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建凱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性質?上開工作是否同時兼任?目前是否尚有兼任工作? 3.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是否尚在上毅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如是,其工作內容及每月薪資並提出薪資明細。 4.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第2次通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