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
- 債務人
- 傅志城即傅鼎記即傅志成
- 代理人
- 詹素芬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子女所有扶養義務人
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子女之扶養費用?提出債
務人子女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103 、10
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
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子女在學證明並說明其等收
入狀況。
3.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
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
4.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7.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
出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及房屋租約影本,並說明房屋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
成員收入證明。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3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
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
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10.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如何計算其收入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成本收入明細、債務人配偶104 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1.陳報104 年10月前二年之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及收入數額
及聲請前二年有無領取保險給付、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所列政府補助金以外之補助或其他收入等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 。
12.陳報計程車營業證明、營業成本及收入計算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13.提出策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旺
杰有限公司、澤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並提出5 年內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
14.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