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債 務 人 李長杰 代 理 人 黃正琪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聲請前2 年(103 年6 月至105 年5 月)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確實按該期間之收支狀況記載,並提出更正後之資料。 2.說明債務人於103 年底即自立法院離職,卻於104 年自立法院領取薪資61,500元,其原因為何?是否為年終獎金等項目?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債務人於104 年領取自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執行業務所得2,000 元,其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提出聲請前2 年間之勞健保費繳費明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否則難認每月有1,000元勞健保支出。 5.說明債務人於葳逸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任職期間,其105 年3 月起至5 月之薪資應計入聲請前2 年間之收入。並說明離職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於台北富邦福港分行之帳戶內,於104 年間有自勞保局匯入數筆23,160元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上開款項亦應計入聲請前2 年間之收入。 7.說明債務人於永豐銀行士林分行之帳戶內,於105 年有自幾何學匯入7,000 元、15,000元、1,5000元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上開款項亦應計入聲請前2 年間之收入。 8.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說明債務人目前求職情況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