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債務人
蔡欣欣
代理人
楊岱樺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說明債務人自105 年11月起迄今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
  工作地點及每月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該期間之薪資明細表(須
  由雇主出具)。如無工作,倘將來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
  行更生方案?
2.說明債務人自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是否為自願離
  職?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