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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債務人
李金城
代理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提出母親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說明何以認為母親失
      智且未予就醫。
    2.提出105 年1 月迄今之電信費繳費收據( 須含使用明細)
    3.陳報每月工作25,000元之計算方式( 含時薪或日薪、工作
      日數、成本支出等) 。
    4.105 年8 月30日所提更生陳報狀聲證5 豪喜科技有限公司
      所稱債務人承攬公司清潔外包臨時工係指由該公司下包予
      債務人清潔工作或該公司僅為債務人每月清潔工作來源之
      一。
    5.提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6.依債務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債務人
      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何以105年8月30日更生陳報狀
      陳報未領取?
    7.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 第二次通知)
    8.提出每月交通費2400元之證明文件並提出使用之交通工具
      之證明。( 第二次通知)
    9.提出大金企業社、好印象環保清潔企業社商業登記證及
      100 年5 月迄今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 第二次通知)
   10.說明債務人95年協商之毀諾日期、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第二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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