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債 務 人 李金城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母親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說明何以認為母親失智且未予就醫。 2.提出105 年1 月迄今之電信費繳費收據( 須含使用明細) 。 3.陳報每月工作25,000元之計算方式( 含時薪或日薪、工作日數、成本支出等) 。 4.105 年8 月30日所提更生陳報狀聲證5 豪喜科技有限公司所稱債務人承攬公司清潔外包臨時工係指由該公司下包予債務人清潔工作或該公司僅為債務人每月清潔工作來源之一。 5.提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6.依債務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債務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何以105年8月30日更生陳報狀陳報未領取? 7.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第二次通知) 8.提出每月交通費2400元之證明文件並提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證明。( 第二次通知) 9.提出大金企業社、好印象環保清潔企業社商業登記證及 100 年5 月迄今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 第二次通知) 10.說明債務人95年協商之毀諾日期、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第二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