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債 務 人 李金城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AB月租費何者係繳納停車費並提出該月租費係繳納停車費之證明文件。 2.債務人陳報伊名下公司均未營業並提出大金企業社104 年註銷登記及關於好印象環保清潔企業社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書函。惟債務人前所提電信繳費通知日期為105 年7 月,請說明債務人105 年11月25日陳報1288資訊刊登費為之前設立公司時所需刊登之費用,該之前設立之公司名稱、是否尚在經營、每月營業額及營業淨利數額若干?何以105 年7 月尚有資訊刊登費支出且有營業稅支出。 3.陳報目前受雇之清潔社公司名稱並提出雇主出具之雇傭證明。 4.陳報債務人103 年5 月迄今之勞保傷病給付、身障補助、義和堂給付何以未列入聲請前二年內收入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