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 債務人
- 李金城
- 代理人
- 張繼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提出AB月租費何者係繳納停車費並提出該月租費係繳納停
車費之證明文件。
2.債務人陳報伊名下公司均未營業並提出大金企業社104 年
註銷登記及關於好印象環保清潔企業社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新竹分局書函。惟債務人前所提電信繳費通知日期為105
年7 月,請說明債務人105 年11月25日陳報1288資訊刊登
費為之前設立公司時所需刊登之費用,該之前設立之公司
名稱、是否尚在經營、每月營業額及營業淨利數額若干?
何以105 年7 月尚有資訊刊登費支出且有營業稅支出。
3.陳報目前受雇之清潔社公司名稱並提出雇主出具之雇傭證
明。
4.陳報債務人103 年5 月迄今之勞保傷病給付、身障補助、
義和堂給付何以未列入聲請前二年內收入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