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債 務 人 樂嘉義 代 理 人 李靜華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究任職於薇洸有限公司或溦曦有限公司,以及任職之期間,並提出溦曦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2.說明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處分股份、出資額或其他財產之情事?如有,其處分所得款項若干元,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債務人最近半年每月淨收入各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之部分,毋庸再補正)。 4.提出勞保繳費明細。 5.說明債務人每月市內電話費需支出高達1,200 元之理由及其必要性,並提出最近一年之繳費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每月是否有須固定看醫就診之必要?如有,請提出診斷證明書(需記載罹患何疾病及是否需固定就診追蹤)。 7.說明債務人每月手機費需支出高達1,508 元之理由及其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配偶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