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 債務人
- 嚴秋麟
- 代理人
- 黃正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子女所有扶養義務人
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子女之扶養費用?提出債
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104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
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2.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5.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
出房屋租約影本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
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3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
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
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8.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聲請前二年內收入編號
5 之「101 」年是否誤載。另債務人105 年5 月前尚任職
於二津有限公司且於離職後領有失業給付,何以聲請前二
年內未列入債務人105 年1 至9 月收入狀況。
9.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
證明文件。
10.提出領取失業給付之存摺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
11.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