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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債務人
嚴秋麟
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條例第11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致本院無法審查債務人之財產及收支狀況,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4日裁定限其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8日送達於債務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9頁)在卷可稽。詎債務人逾期仍未補正,經本院通知債務人於106年3月17日到庭說明,並當庭諭知債務人應於同年3月24日前補正(見本院卷第55頁消債事件筆錄),惟債務人仍未遵期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子女所有扶養義務人
      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子女之扶養費用?提出債
      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104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
      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2.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5.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
      出房屋租約影本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
      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3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
      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
      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8.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聲請前二年內收入編號
      5 之「101 」年是否誤載。另債務人105 年5 月前尚任職
      於二津有限公司且於離職後領有失業給付,何以聲請前二
      年內未列入債務人105 年1 至9 月收入狀況。
    9.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
      證明文件。
   10.提出領取失業給付之存摺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
   11.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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