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債 務 人 嚴秋麟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條例第11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致本院無法審查債務人之財產及收支狀況,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4日裁定限其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8日送達於債務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9頁)在卷可稽。詎債務人逾期仍未補正,經本院通知債務 人於106年3月17日到庭說明,並當庭諭知債務人應於同年3 月24日前補正(見本院卷第55頁消債事件筆錄),惟債務人仍未遵期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子女所有扶養義務人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子女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2.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5.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出房屋租約影本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3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8.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聲請前二年內收入編號5 之「101 」年是否誤載。另債務人105 年5 月前尚任職於二津有限公司且於離職後領有失業給付,何以聲請前二年內未列入債務人105 年1 至9 月收入狀況。 9.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10.提出領取失業給付之存摺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 11.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