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 債務人
- 程克定
- 代理人
- 陳香如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
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
3.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
4.說明有無領取社會補助及金額。
5.說明戶籍地之房地所有居住成員,房屋貸款期間並提出債
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3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
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
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8.提出105年8月迄今之水電瓦斯費繳費單據。
9.陳報債務人交通費每天3,520 元有無計入悠遊卡折扣數及
捷運公車轉乘優惠。
10.提出103 年至聲請前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1.提出台灣全安瓦斯器材有限公司、哈佛生技藥業股份有限
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近5 年資產負債表、財務報
表。
12.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