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債 務 人 吳全安 代 理 人 鄧思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3 年2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自103 年2 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如從薪資單或明細可知即毋庸再提出)。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3 年2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103 年及104 年分別住於何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需每月就診神經外科之原因,並提出最新診斷證明書(須載明於何時起就診、需定期就診治療等情)及自104 年6 月起迄今之相關醫療費收據。 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9.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10.說明錦州茶莊、和展企業社、麗園理髮廳近五年營業額各為 若干?目前營運狀況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