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
- 債務人
- 吳全安
- 代理人
- 鄧思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3 年2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 、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自103 年2 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如從薪資單或明細可知即毋庸再提出)。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證券帳戶 (集保帳戶)自103 年2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 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 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103 年及 104 年分別住於何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 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 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 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 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需每月就診神經外科之原因,並提出最新診斷證明 書(須載明於何時起就診、需定期就診治療等情)及自104 年 6 月起迄今之相關醫療費收據。 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8.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金額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 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9.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等)。 10.說明錦州茶莊、和展企業社、麗園理髮廳近五年營業額各為 若干?目前營運狀況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