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債 務 人 吳全安 代 理 人 鄧思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打零工每月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或薪資單。 2.提出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目前每月健保費及勞保費金額各若干元,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前所提出之資料僅得知積欠健保費之分期還款金額)。 4.說明債務人於北投榮總郵局之帳戶內,分別於105 年5 月13日及105 年5 月16日有自勞保局匯入16,030元、5,082 元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又是否為每月可得領取之款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說明債務人自何時罹患右肩頸及右膝部肌膜炎?並提出該時期之診斷證明書及自103 年2 月起迄今之全部醫療費收據(已提出之部分毋庸重複提出),以證每月確實有400 元醫療費支出之必要。 6.提出每月領取身障補助若干元之證明文件。 7.提出由石牌玉皇宮出具,債務人確實向其承租房屋之證明書(需記載房屋門牌、租金、期間)。 8.說明債務人分別自威合股份有限公司、德嘉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