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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詠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且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詠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聲請人雖已提出債權人清冊,惟尚應補正下列事項:應載明
    現有債權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
    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
    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
    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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