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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5號

聲請人
慶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其公司登記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7樓之9」,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破產宣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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