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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2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29號

聲請人
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陳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462 萬8,62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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