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黃筠雅
- 法定代理人鄔宗明
- 原告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陳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462 萬8,627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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